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宋曼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閔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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