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82號
TCDV,112,補,982,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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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宋曼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閔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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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