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耀鎮即簡阿棉之
繼承人、林耀中兼簡阿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5,5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