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51號
TCDV,112,補,951,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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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島計畫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049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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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島計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