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38號
TCDV,112,補,938,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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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林祈貴

被 告 臺中市豐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割出如起訴狀附圖黃色線範圍
內面積806.01平方公尺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及林保昌、林祈善、
林張蟬林祈郎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
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1,903元
(計算式:民國112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0,300元×面積806.0
1平方公尺=8,301,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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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