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16號
TCDV,112,補,916,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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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張麗青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當事人(被告陳佳彬伍燕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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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