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關玉英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致銓律師
被 告 黃加錢
黃乙惠
黃秋勝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玉春
被 告 黃玉春
黃錫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建號建物,上開不動產價
值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土地為新
臺幣(下同)10,778,640元、建物為2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773元【計算式:(10,778,
640元+24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1,837,77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