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71號
TCDV,112,補,871,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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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徐歡天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56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4,709元(計算 式:1,256,027元+675,289元+393,393元=2,324,70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5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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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