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07號
TCDV,112,補,607,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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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邱煥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零壹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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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