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陳洋裕
吳玉瓊
林桂蘭
何令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
被 告 洪江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56萬9,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萬1,4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 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若所有權人僅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 屋,固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惟所有權人 若對無權占有人併請求返還土地及遷讓房屋,二者訴訟標的 不同,亦無主從關係,自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之占有予原告;另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段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土地及房屋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然系爭土地及房屋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 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 值(計算式詳如附表一),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1 2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所核定之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式詳 如附表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5 6萬9,800元(計算式:3,850萬2,900元+6萬6,900元=3,856 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1,4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 積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新臺幣)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60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960平方公尺=1,718萬4,0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83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283平方公尺=506萬5,70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2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292平方公尺=522萬6,80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17平方公尺=30萬4,30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7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67平方公尺=119萬9,300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4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174平方公尺=311萬4,600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20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320平方公尺=572萬8,000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9平方公尺=16萬1,100元 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900元×29平方公尺=51萬9,100元 總計:3,850萬2,900元(計算式:1,718萬4,000元+506萬5,700元+522萬6,800元+30萬4,300元+119萬9,300元+311萬4,600元+572萬8,000元+16萬1,100元+51萬9,100元=3,850萬2,900元)
附表二:
編 號 稅籍編號 納稅義務人 持分比率 面積 (平方公尺) 現值 (新臺幣) 1 00000000000 洪炎 1 511.70 22,600 2 00000000000 洪忠霖、洪裕翔、洪裕棋(被繼承人洪振演) 33334/100000 138.70 25,300 3 00000000000 洪堂 33333/100000 (同編號2) (同編號2) 4 00000000000 洪江河 33333/100000 (同編號2) (同編號2) 5 00000000000 洪炎 1 50.80 1,900 6 00000000000 洪政邦 1 25.50 17,100 合 計 6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