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許佳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奕鍀、王心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因聲請調解已
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5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