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32號
TCDV,112,補,1132,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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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久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重劃前臺中市○○區○○段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付予原
告。」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
卷內資料亦難以估計原告本件訴訟所受經濟利益之客觀價值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劃前、
後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1件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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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