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廖泗滄
被 告 廖洲槍
廖梓滄
廖珠鴻
廖秋櫻
廖圭鉁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乃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361,8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
45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82,456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
編號 坐落臺中市西屯區協安段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新臺幣) 原 告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06地號土地 913.43 23,500元 6分之1 3,577,601元 2 506-1地號土地 27.24 23,500元 106,690元 3 506-2地號土地 748.69 23,500元 2,932,369元 4 506-3地號土地 167.96 10,000元 279,933元 5 506-4地號土地 59.82 10,000元 99,700元 6 506-5地號土地 9.17 10,000元 15,283元 7 506-7地號土地 803.17 23,500元 3,145,749元 8 506-9地號土地 650.78 23,500元 2,548,888元 9 518地號土地 846.28 23,500元 3,314,597元 10 518-1地號土地 247.77 23,500元 970,433元 11 518-2地號土地 0.01 10,000元 17元 12 519地號土地 285.13 23,500元 1,116,759元 13 519-1地號土地 314.99 23,500元 1,233,711元 14 519-2地號土地 12.08 10,000元 20,133元 合計 19,361,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