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04號
TCDV,112,補,1104,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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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陳筠昕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何昇勲莊秋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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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