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99號
TCDV,112,補,1099,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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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喬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炫枟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氏尼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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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