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購置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92號
TCDV,112,補,1092,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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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高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貞間請求償還購置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355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貞間請求償還購置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4,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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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