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紀懿珊
紀懿珍
紀懿庭
紀懿玲
紀文騫
紀榮銀
紀明興
紀榮義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法定代理人張玲蘭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向本院「民事庭
」提起返還土地增值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基礎,亦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具狀確認本件請求權基礎
,另原告如仍依民事訴訟而為主張,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
告所主張之土地增值稅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75,462元
,應繳民事訴訟第一審裁判費102,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