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豐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生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廖昭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7萬4,0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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