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張啟亮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張啟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112年6月15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