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08號
TCDV,112,補,1008,202305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胡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耀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