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2年度,4號
TCDV,112,聲再,4,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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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廖祿忠
廖祿通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原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間確認經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
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再審事件所為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
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未據再審聲請
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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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