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03號
TCDV,112,聲,103,202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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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
第10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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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