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15號
TCDV,112,消債聲,15,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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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佩玲

代 理 人 簡嘉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佩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案卷查明屬 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 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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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