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號
TCDV,112,家繼訴,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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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吳依紋
黃子凌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趙子滕
趙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村
被 告 趙秀眞
趙秀惠
趙秀燕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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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