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71號
TCDV,106,司促,20271,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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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1號
債 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翊蓁即林玉燕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補債務人林翊蓁即林玉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票號CS010830 3、CS0108304、CS0108307、CS0108310之支票4紙原本(因日 期影印不清楚)。㈢請求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 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6年8月14日陳報狀內仍未補正㈢請求之釋明文件 ,其對背書人林玉燕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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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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