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37號聲 請 人 黃吳徐 黃吳隨 黃玉秀 吳忠義 吳全安 吳明發 吳采錞 吳武田 吳茂祥 邱進丁 邱進財 邱進富 王榮進 王榮標 王靜芬 邱玉琴 前列黃吳徐、黃吳隨、黃玉秀、吳忠義、吳全安、吳明發、吳采錞、吳武田、吳茂祥、邱進丁、邱進財、邱進富、王榮進、王榮標、王靜芬、邱玉琴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美雲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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