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837號
TCDV,112,司聲,837,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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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黃吳
黃吳
黃玉秀
吳忠義
吳全安
吳明發
吳采錞
吳武田
吳茂祥
邱進丁
邱進財
邱進富
王榮進
王榮標

王靜芬
邱玉琴
前列黃吳徐、黃吳隨、黃玉秀吳忠義吳全安吳明發、吳采
錞、吳武田吳茂祥邱進丁、邱進財、邱進富王榮進、王榮
標、王靜芬邱玉琴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美雲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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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