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799號
TCDV,112,司聲,799,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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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莊欽龍


相 對 人 張君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 621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有本 院調閱上開事件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次查,上開事件業據聲 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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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