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706號
TCDV,112,司聲,706,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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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譔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浩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經郵 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 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汐止社后郵局 89號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資料為證。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之送達處所為「臺中市○○ 區○○街000號」,與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 00巷00弄0號」不同,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最新戶籍地址依法送達未 果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 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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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