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33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