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657號
TCDV,112,司聲,657,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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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浚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 詎相對人戶籍已遷至臺中○○○○○○○○即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3樓,相對人現已行方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6件、附件一(債權讓與通知)1件 、本院94年度執字第44324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1件 、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林浚明之戶籍址固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3樓(臺中○○○○○○○○),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在監在 押資料,相對人現於臺中監獄服刑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以,相對人現尚無送達處所 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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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