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莫泳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志恆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0月2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志恆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仍有清 理事務尚未釐清,致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 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10月26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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