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陳宗輝即陳宗鍊之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陳宗輝即陳宗鍊之繼承人 寄發如附件之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國外, 無法得知外國住址以致無法送達,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債權 轉讓之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 讓與證明書、通知函、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相 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陳宗輝於民國84年1月12日即已出境,並 於89年12月26日為遷出登記,迄無入境紀錄亦無國外地址, 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2年3月23日移署 資字第1120038594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12年4月21 日領一字第1125307784號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 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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