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王來金
聲 請 人 王維寶
聲 請 人 王文進
聲 請 人 許王春妹
聲 請 人 王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偉光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死 亡,聲請人王來金、王維寶、王文進、許王春妹及王秀琴為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被繼承人王偉光於112年2月14日死亡,聲請人王來金 、王維寶、王文進、許王春妹及王秀琴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 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渠等之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王瑞 崇、王妗元、王翊菱及王月鳳;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親等繼承人有王俐媛、王霈璇、周嬿君之胎兒、詹承諺、詹 尚融、盧俊翔、盧俊廷、盧宣勻及許芝熒。而上開第一順序 繼承人中,除王瑞崇、王妗元、王月鳳、王俐媛、王霈璇、
周嬿君之胎兒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71號拋棄繼承事件中 聲明拋棄繼承,以及王翊菱、詹承諺、詹尚融於本院112年 度司繼字第1476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盧 俊翔、盧俊廷、盧宣勻及許芝熒未為拋棄繼承,此有上開案 卷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因第一順序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盧俊翔、盧俊廷、盧宣勻及許芝熒未 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 ,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王來金、 王維寶、王文進、許王春妹及王秀琴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