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882號
TCDV,112,司票,3882,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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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82號
聲 請 人 京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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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