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543號
TCDV,112,司票,3543,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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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43號
聲 請 人 穎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冠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張梅香陳文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
㈢陳報聲請人穎杰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
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㈤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6%計算)
㈥確認聲請狀之事實理由所載相對人「陳張梅香」於111年12
月14日簽發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相對
人有二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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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