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14號聲 請 人 陳冠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冠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提示日究為「112年4月26日」或「112年4月25日」?( 因事實理由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提示與附表提示 日為112年4月25日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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