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597號
TCDV,112,司票,2597,202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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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李晉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巧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民國112年4月18日之陳報狀陳報之提示
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1日似有期前提示之無效提示情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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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