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97號聲 請 人 李晉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巧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提示日為何?(民國112年4月18日之陳報狀陳報之提示 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1日似有期前提示之無效提示情事)。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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