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林金興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麗珠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請勿省略)。
‧特別代理人同意書應記載「為辦理被繼承人林陳玉春遺產分割
適宜之特別代理人」,並同意擔任本案特別代理人之意旨。
‧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核
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
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
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
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