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何映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祥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5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扺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 、墊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五)清償日期:民國111年8月4日。
(六)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貳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按每逾一日每佰元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按每逾一日每佰元壹角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實行流抵約定所衍生之土地 增值稅、規費、地政士費用。6‧債務不履行時之賠償 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祥豪,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一)流抵約定:抵押權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 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相對人徐祥豪於民國111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
,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8月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 計尚欠本金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星借據 、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東勢區 東新 942 65.61 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 造 層 數:2層 一層:33.11 二層:33.11 合計:66.22 2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