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9號
TCDV,112,司拍,119,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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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勇銓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林龍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龍輝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7,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 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尚有新臺幣3,689,673元之債務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金社庄 605 7,917.9 32分之10 重測前:金城段488地號 2 臺中市 后里區 金社庄 607 5,290.8 32分之10 重測前:金城段491地號 3 臺中市 后里區 金社庄 611 352.26 32分之10 重測前:金城段51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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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