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易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 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公司之印文(即公司大小章)。
二、請確認聲請狀附表付款人「宜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