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06號
TCDV,112,司催,306,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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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程承恕程承祖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函正本(聲請狀附股票掛失函已逾5日法
定期間辦理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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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