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聲 請 人 程承恕即程承祖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函正本(聲請狀附股票掛失函已逾5日法 定期間辦理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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