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德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進
代 理 人 黃彥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委任人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任狀過院參辦(本件
聲請人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併具狀載明黃彥儒是否為本
件代理人。
二、聲請狀附表載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久兆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有
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