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郭鎧禎即侑鑫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負責人記載「何堃
鑫」是否有誤?(與經濟部登記不符)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
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
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如為正確,併請具狀說明原
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