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
異 議 人 許灝翊即日鉅車業
上異議人許灝翊即日鉅車業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
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 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2年3月23日送達正本於 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2年4月13日,顯逾 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