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818號
TCDV,112,司促,14818,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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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羅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5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
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889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18288元,共計新臺幣2717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
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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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