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29號
TCDV,112,司促,14729,202305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姿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楊姿蓉原位於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 巷00號12樓之1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 登記至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 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