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19號
TCDV,112,司促,14719,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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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曹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曹志偉於110年10月
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
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2年3月底尚積欠
聲請人51,870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5元整、消費款48,848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07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848元自112年4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
,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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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