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黃美蕙
債 務 人 黃盛昌
一、債務人黃美蕙、黃盛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
參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美蕙於民國10
8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盛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5萬7,1
2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黃美蕙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
臺幣23萬3,86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盛昌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
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
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