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8號
債 權 人 陳嘉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浤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是否有誤?與附件支票所示發票日及退票
理由日記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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