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377號
TCDV,112,司促,14377,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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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
債 權 人 李存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金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
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謝金勝之釋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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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